4月7日,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印發(fā)《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》,涉及貸款對象和條件、貸款額度、期限、利率以及組合貸款等多個方面。
其中,辦法規(guī)定,借款申請人需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連續(xù)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(含)以上。
借款申請人所購買的住房須為家庭(包括借款申請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)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;停止受理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經(jīng)兩次使用過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家庭的公積金貸款。
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公積金貸款。
此外, 辦法明確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,符合申貸條件的,可以持住房公積金業(yè)務(wù)辦理個人信息表,按照規(guī)定要求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。
貸款額度、期限和利率方面,文件提到,貸款額度不高于以下計算結(jié)果和規(guī)定的最低值:按還貸能力計算的貸款額度;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倍數(shù)計算的貸款額度;按規(guī)定比例計算的貸款額度;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最高貸款額度。
該辦法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30年5月8日。